本人從事建築代銷房仲約22年,對房地產興建投資流程有相當基礎

今有家鄉自有土地坐落金門縣金寧鄉自然村建地(地點暫不公布於網路,該地點距離金中心約三公里)幾乎已與金城市中心結合一起,有興趣者可留聯絡方式再給予告知。

今希以自地自建方式,尋求有意投資金門房地產者共襄盛舉

1、基地土地面積527平方公尺,159.41坪,興建建坪約322.81坪,共需營造資金約新台幣2260萬, ,約莫規劃24~27戶套房,每坪含規劃成本含設計費用概抓高標70000元/坪。

投資金額最低新台幣100萬元為一單位,可選擇獲利或完工後分回房屋,選擇分回房屋者需至少投資兩單位投資金額,因投資一單位金額不足完工後分回一戶套房其餘依比例退還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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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溪方正住宅區建地出售

容積率200%

建蔽率60%

為大溪市區東二路

1258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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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士林文林苑王家強制拆除事件引起社會譁然,在各方聲援王家的壓力下,台北市長郝龍斌,都更處長林崇傑皆道歉落淚,本人實不以為然,為何經過朝野立法,且市府也顧慮那麼多的環節而遲不執法,歷經行政訴訟而不得不為的情形下遵守法律規定奉公執法為什麼要道歉,為什麼要兩難,單就這一件都市更新的過程中可以發現一些問題,事實詳情是甚麼尚有有待研究,建商應該出面說明王家認為有瑕疵的地方及提示通知王家的相關證明,因為你使用了公權力,國人就有知道的權利王家也必須針對是否開高價及是否真不知情自己住家必須參與都更及不知進度向大眾說明,否則應對呈現建商隱瞞詐騙住戶,住戶無辜受害,市府濫權圖利建商,引起的社會對立負最大責任

本案大家譁然的部分是大家一直談論的的憲法要保障人民財產的責任,我想大家只看到自己想看的,卻看不到一些權力跟義務的,這就是台灣目前的民主亂像,然後在有心人士運作下整起事件變成霸道政府圖利建商,官商勾結欺壓良民強拆民宅的氛圍,台灣這些年來政治選邊站,不管政策好壞,大家都會為反對而反對

台灣現在已進入開發國家,大台北更貴為首都,然而因開發較早老舊建物瓢陋,巷道狹小停車空間嚴重不足違規停車亂象影響消防救災安全是不容的事實, 國人生活習慣改變及因就業遷徙擠進都會地區,

如還維持舊有都市機能顯不足國人生活所需,因此改善都會居住環境刻不容緩,且對提升台灣競爭力不無影響,也是政府公部門應該做的


個人認為台北要晉升已開發國家首都要有競爭力及漂亮的市容景觀,此必須仰賴全體國人的配合,所以身為國民有權利享受政府的福利,相對的國民也有應盡的義務,而應盡的義務造成人民的財產損失當然只能以金錢作為補償,這並不是以錢看的理論,而是為了進步唯一可使人民財產損失降至最低的方法。每一個環節都是進步的一顆小螺絲,改善台灣居住環境及市容,國人也必須改變生活習慣,這不是共產制度的舊思維,這是一個國民的權力跟義務,每個人都自私的自掃門前雪,台灣將不會是個成熟的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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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組織重建會委託代理實施者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3條以信託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由 建經公司擔任代理實施者地主仍為實質權利主體¢建經公司組建專業團隊及負責全案管理。

¢銷售部分更新後之房地及車位支付更新成本,由建經公司代理地主與承購戶簽約,並負履約責任及保固期服務。

¢建經公司擔任建造執照起造人。

¢產權信託管理:地主應將產權交付信託,直至大樓興建完工、找補價金結算完成,地主應分得房地即回復所有權至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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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組織更新團體

(以更新會為實施者)

¢由非專業地主代表組成理事會,對於專業團隊提出方案通常無法短時間內充分理解,很難立即作成決策。

 ¢委任都更規劃、建築師、建經公司等專業團隊通常透過比價決定,如因低價競爭而分別委任無輔導更新會經驗之專業機構,常會因團隊內部協調磨合、程序不符規定或未充分考量相關議題而需重新辦理或反反覆覆延宕進度。

 ¢如理事會出席率低、議事效率不彰,或決策過程有瑕疵,常造成進度空轉,甚而造成會員與理事會訴訟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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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場都市更新之推動皆以建商為出資者與原住戶進行都更協調,但常在分配上,因利益衝突導致協商破裂,其次,建設公司因比較缺乏業務人員,通常無法一一針對客戶進行拜訪解決,以致都市更新時效延宕。

¢建商談判之方式採各個擊破,過程可能較不公開也會針對問題戶釋放更多的利益,常因此反而造成推動上的困難。

¢在都更利益歸建商的情形下,由建商推動的都市更新業務需花費較長的時間及失敗率較高的風險。

¢然而因少數建商與地主在溝通未達共識前屢見黑影亦使住戶對建商合建都更產生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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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1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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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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